家住马桥镇的侯某以做木工为生,一家四口虽然不富裕,但生活其乐融融。2014年3月7日上午8点,侯某在某公司立模工作不慎从7米高的脚手架上坠落,经送靖江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由于侯某伤势很重,高额的医疗费让其家属绞尽脑汁,走投无路。同时,侯某的妻子患有严重的腰椎盘突出不能做重活,侯某家庭因残致贫,日子过得每况愈下,举步维艰。 侯某出院后因赔偿款具体数额和责任分配问题存在分歧,一直未能达成协议。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侯某家属在亲戚的带领下来到靖江市法援中心求助,法援中心将案件指派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陆卫进、孙晓婷(实习)律师办理。 承办律师代理侯某将某公司、刘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对侯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一波三折,第一次开庭过程中,三被告提出在侯某和张某之间还存在一层分包关系,侯某的雇主为孙某,为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真相,承办人当庭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 第二次庭审前,承办律师了解到侯某在受伤前一直在城中租房居住且有好几年,但没办暂住证。为维护侯某的最大合法利益,承办律师当即决定赶至其原租处,请房东、辖区民警协助巩固相关证据。 二次庭审中,某公司、刘某、张某三被告一致承认受援人是受张某的雇请并在其工地上做工,三被告均同意共同承担对受援人的赔偿责任。经过法官、承办律师、三被告律师不懈的努力,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受援人各项损失共计471594元,由被告刘某赔偿145000元,张某赔偿170000元(已支付131000元),某公司赔偿85000元。约期于2016年8月30日、9月30日前各支付100000元,10月30日前支付69000元(现已部分履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律师点评: 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星辰公司将车间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和用工资质的刘振军,刘振军又将工程继续转包给没有工程资质和用工资质的的张树红,受援人受张树红的雇佣在工地上摔伤。因此,星辰公司、刘振军、张树红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