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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重伤 法律援助解疑难
发布日期:2017-12-07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法援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20141117日某公司与案外人邱某签订《外场装卸合同》,将装卸业务发包给邱某。2015年初,范某经人介绍到公司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同年37日在装卸的过程中货物从吊车上滑落,范某避让时从货车上摔下,至泰州市姜堰中医院诊断为左跟骨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并住院治疗。

治疗终结后,范某将邱某及公司诉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范某不懂法律,故向姜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值班律师仔细阅读证据材料后认为,以身体权纠纷起诉得到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若以工伤赔偿可以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范某至法院撤回起诉。

20161月,范某向姜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及时指派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钱晶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帮助受援人申报工伤,人社局受理后以无法确认范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将案件中止。无奈之下向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局为其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行政案件诉讼过程中,公司主动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范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第一,原告起诉与范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对事实的单纯确认,不涉及权利、义务的设立与变更,不符合诉的构成要素,其诉求应当被人民法院驳回。第二,公司所诉需要确认的事实,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应当一并审理的内容,法院不应当就同一事实重复审理。一审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范某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次庭审后,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可能得不到中院的支持,主动提出调解,当天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因双方差距较大调解不成。

2016722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补偿受援人8万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案情复杂,援助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通过对案件的精心梳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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