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0日,张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姜堰区海姜大道姜溱路口西侧路段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电动车驾驶员王某重伤,搭乘者黎某死亡。 因家庭经济困难,黎某的丈夫王某向姜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指派朱如华、王霞律师作为本案的承办人。承办人在接受指派后,了解到张某驾驶的摩托车仅投保交强险,其限额不足以赔偿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而另一方面,事故给黎某的家庭及亲人造成的重创远不是金钱赔偿所能弥补的,承办人一方面对受援人进行耐心的开导劝解,同时立即着手准备进行诉讼。 诉讼主体的确定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前提。本案中,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有权提起诉讼的为第一顺位的近亲属,也即配偶、父母、子女。死者黎某的母亲樊某尚在人世,父亲已去世,家里有兄弟姐妹七人,其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儿子刘某,女儿王小某。经过梳理,承办人确定本案具有原告资格的为其母亲樊某、配偶王某、儿子刘某、女儿王小某四人。 逝者已矣,悲欢离合总是伤,援助维权,主张赔偿慰生者。赔偿不仅是对于亲属的抚慰,更是解决受援人养老难题的切实之举。为了填补、抚慰家属失去亲人遭受的痛苦法律规定了精神抚慰金,对于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法律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死者对其母亲樊某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与配偶王某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经过据理力争,法庭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认为黎某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合计382531.6元。由于张某与王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驾驶的为机动车,王某驾驶的为非机动车,最终法庭认定其承担65%的责任,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张某赔偿四原告248645.57元。 本案承办人承办案件后准确地分析法律关系,确定诉讼主体,起诉前多次与受援人沟通,确定诉讼方案,庭审中据理力争为受援人争取应得的赔偿,受援人对于案件的结果非常满意,真正帮助了困难群体,达到了法律援助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