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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7-11-30信息来源: 泰州公证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当前社会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时代,人们的思想观念、社会交往以及生产生活方式都经历着巨大变革,新常态下新老矛盾交织,社会矛盾纠纷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和范围上都发生着深刻变化,呈现出性质复杂化和诉求多元化的特点。越是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利益主体诉求多元,越是需要妥善处置、多元化解,这样的背景下将公证引入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证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的原理

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公证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为公众提供预测行为的指引,推动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功能。

公证预防纠纷的原理。简单地说,公证通过对待证事项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审查确认各类法律事实,为各方当事人提供稳定可靠的预期,一定程度上遏制纠纷的发生,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相对于现行法律内容,公证具有特殊超前性,能够在法律缺位情况下,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原则,确认新的交易规则,避免因法律的滞后性而引发矛盾和纠纷。

公证解决纠纷的原理。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是人的理性有限和德性不足与社会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理性有限表现为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由于获取信息的能力有限,无法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边界从而发生“越界”引起纠纷,德性不足则源于人类具有打破原有秩序的逆反心理,当社会规则难以保证纠纷制造者付出的代价总是高于从纠纷中获得的利益时,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变大。社会资源很难短时间大幅提升,唯有通过外部机制约束提升理性与德性的水平。公证作为一项外部机制,增加当事人信息量,明确权利义务边界,提高违法毁约的成本,能够提高人的理性和德性,可以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

公证不仅在理论意义上具有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的功能,而且在具体实践中,相较于其他解决纠纷途径,具有一定的优势。首先,公证机构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保证了公证参与解决纠纷,能够与国家法律的预期目标更为接近,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带来的非正当性问题。其次,公证调解具有事前预防的特性,与人民调解、仲裁、诉讼等事后解决方式相比较,能够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后,公证参与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辅助手段,为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提供证据材料,节省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真正成为多元化解的重要力量。

二、公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我市公证办件量持续攀升,近三年的年均增幅8%,仅今年1-10月全市办理公证25615件,预期今年办件量增幅达10%。与此同时,公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作用更加显现,以泰州公证处为例,年均参与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500余件,服务现场拆迁、抽房摇号100余次,有效保障了矛盾纠纷易发领域的社会稳控工作。

目前,公证参与化解的矛盾纠纷主要集中于以下四类。一是家事纠纷,主要包括遗嘱类、遗赠类、继承类、赡养类、夫妻财产等纠纷,此类纠纷因家庭财产分割、分配引起,虽然涉及金额不高、影响范围不大,却关系着基层社会的稳定,并维护着公序良俗。二是合同纠纷,主要是平等法律主体缔结、变更、终止合同或违反约定而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证据保全类、合同证明类、强制执行类纠纷。合同纠纷涉及到的财产标的较大,一般以事前公证预防为主,以事后证明确认为辅。三是城建纠纷,主要是由于拆迁安置协议及事后安置选房等问题引发,2016年我市公证机构共办理搬迁、拆迁公证595件,涉及业主万余户,此类纠纷涉及当事人众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四是委托关系纠纷,由当事人的信任危机或受托处理事项的变化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此类纠纷虽然数量不多,但近年来增长幅度较大,实际处理难度较大。

从公证实践看,公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主要面临三方面难题。一是事件调查核实难。公证所需的事实佐证材料涉及到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商业机构等,比如,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向婚姻登记机关、商业银行、公安等部门查询婚姻状况、存款数额、户籍身份状况时,所需要的手续繁杂、程序繁琐,调查核实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二是公证员理念转换难。目前,公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基础,通过对公证事项的办理直接或间接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参与过程以被动方式为主。公证人员调解理念尚未形成,在工作中主动发现、主动介入、主动化解的较少,公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三是公证机构调解能力提升难。一般来说,简单、个体的矛盾纠纷会在公证事项办理过程中自然化解,相对复杂、群体的矛盾纠纷不仅需要公证人员的参与意识与责任担当,更离不开公证机构协调机制的完善和调解能力的提升,这方面是公证机构所普遍欠缺的。

三、公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建议

统筹考虑公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公证能够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凝聚“法定公证”的共识。国际上将公证事项纳入法律条文的做法非常普遍,法国的民法典明确了77个公证事项,“必须公证”的事务占公证总量的40%左右;德国的公证制度具有“准司法”功能,法律规定的特定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公证,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梳理我国民商事法律规定,涉及公证事项的条文欠缺,限制了公证制度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发挥。因此,对某些重大法律行为、事件和文书,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进行公证,让公证成为赋予法律效力的必要环节,最大限度推动在特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

二是增强“主动参与”的意识。加大公证证明、沟通、监督的职能宣传,通过举办咨询活动、典型案例引导、政策文件详解等形式,让全社会了解公证办理情况,形成主动公证的社会氛围。要认识到公证制度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特殊作用,重视运用公证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引导和鼓励公证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自觉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公证执业考核,充分调动广大公证员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积极性。在公证机构设立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平台,专人负责接待当事人,收集整理咨询、办证资料,将公证接触的社会信息进行区分和分析整理,对收集到的矛盾纠纷调解信息进行登记、分类、备案和上报,实现公证调解工作的“关口前移”,掌握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主动权。

三是建立“无缝对接”的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途径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类,既要整合公证与调解等非诉讼资源,也要加强公证与诉讼环节的对接。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资源,建立公证与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的对接机制,考虑在公证机构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及时化解公证过程中发现的隐患矛盾,及时向相关当事人宣传告知法律援助制度和12348免费法律服务平台。完善公证与诉讼对接模式,在总结诉前公证调解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公证参与诉讼机制,指派经验丰富的公证员到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中心值班,现场提供公证咨询和公证调解服务,缓解立案登记制改革背景下审判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探索对婚姻、赡养、继承等领域法律规定相对明确的矛盾纠纷进行公证程序前置,由公证机构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后直接进入公证程序,调解不成功的由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法律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移交法院。鼓励公证机构在司法活动的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建立公证机构与法院、公安、商业银行等单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互为提供公证档案信息、裁判文书、公民信息等,对公证调解的典型案例进行专项调研,形成具有操作意见的专业实例指导意见。

四是提升“预防化解”的能力。强化公证员调解技能培训,引导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公证调解业务,在公证员中选树优秀调解典型,激发公证人员自觉参与的热情。拓宽公证服务领域,聚焦群众利益纠纷较多的问题,在公证事项办理过程中增强专业知识水平,比如“三农”问题,要为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提供优质公证服务,加强现代农业发展融资引资的公证保障,在农民“市民化”、贫困农民精准脱贫等方面实行惠民公证,把“三农”领域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引入科技手段辅助办证,针对“高仿”佐证材料以假乱真的难题,探索借助身份证识别和人脸识别系统进行精准比对,严防虚假公证。鼓励公证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进行公证当事人信用评估、信息查核等,进一步规避公证执业风险。

(课题组牵头人:泰州公证处 王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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